《公司法》(2024)新增27個要點詳解
添加時間:2024-01-05
注冊資本5年內繳納,以前的更長時期繳納出資的規定,作廢。
1.《公司法》的上位法是憲法
第一條明確規定,根據憲法制定本法,這說明公司法的上位法是憲法,不是民法典。
同時還新增加: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、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、弘揚企業家精神。
2.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,由公司承擔法律后果,公司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。
第11條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,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。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對法定代表人職權的限制,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,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公司承擔民事責任。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后,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,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。
3.鼓勵公司參與社會公益
第20條 是關于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規定。
4.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,股東和控制的公司均承擔連帶責任
第33條增加了: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前款規定行為的,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。
5.股東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撤銷權為一年。
第二十六條 增加了股東的撤銷權。輕微瑕疵不影響決議。
6.股東/董事會決議無效,不影響善意相對人
第二十八條增加此規定
7.電子營業執照
第33條增加:電子營業執照法律效力同紙質營業執照一樣。
8.設立協議
第43條,新增加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簽訂《設立協議》,用來約束設立過程中的權利義務。
9.設立中的責任
第44條增加:公司未成立的,設立中的股東對設立中產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。
10.五年內繳足注冊資本
第47條有重大變更:股東的出資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內繳足。
對以前出資期未到期的,要加速到期。
本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,出資期限超過本法規定的期限的,除法律、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,應當逐步調整至本法規定的期限以內;對于出資期限、出資額明顯異常的,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。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。
11、股東、債權為非貨幣出資
第48條增加此兩項非貨幣出資:股權、債權。至此,出資不實的情況將大大增加。
12.未按時繳納出資的責任
第49、50、51、52、53新增加了很多未按時繳納出資的規定,總結如下:
股東未足額繳納出資的,需要承擔兩個責任:1.足額出資;2.對公司造成損失的,承擔賠償責任。
公司設立時,股東未實繳出資的,設立時的全部股東在出資不實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。
董事會應該書面催繳出資,否則董事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公司未及時繳納出資的,公司應書面催繳,經董事會決議,股東失去股東資格。
抽逃出資的,董監高應與股東承擔連帶責任。
13.出資加速到期
第54條增加了出資加速到期制度,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權的,未到出資期的股東應提前繳納出資。
14.新增加職工監事
第68條新增加:職工人數達300人以上的,應設置由職工擔任的監事。
15.審計委員會
第69條 新設審計委員會,由董事組成,行使監事會職權,不設監事或監事會。
另見第121條,股份公司的審計委員會制度。另見第137條。
16.無理由解任董事的賠償制度
股東會可以決議解任董事,無正當事由的,公司應賠償。
17.股權轉讓后,受讓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的起始點為受讓人記載于股東名冊
第86條新增加對股東轉讓、變更股東名冊作了規定。并規定股東名冊變更的重大意義:行使股權。
18.股權轉讓后,未出資義務由新老股東承擔。
第88條新增加:老股東認繳出資后未到出資期轉讓給新股東的,新股東有出資義務,未按期出資的,老股東承擔補充責任。
19.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前繳納全部出資。
第98條增加如上內容。
20.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不得取得上市公司股份。
第141條增加此規定。
21.新增加同股權不同權
第144、145、146條增加了類別股權,有別與普通股。
22.異議股東回購權
第161條增加了異議股東請求上市公司的股權回購權。這為訴訟打下了堅實的基礎。
23.公司財務資助的例外:員工持股計劃
第163條增加,除員工持股計劃外,禁止公司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贈與、貸款、擔保及其他財務資助。但為本公司利益,且累計不超發行股本10%,經三分之二董事同意的除外。
24.對董監高的競爭禁止
第182、183、184、185新增加董監高的限制。
25.董監高的職務行業及保險制度
第191、192、193新增加了董監高職務行為由公司承擔責任,有過錯的,董監高承擔賠償責任;并規定了董事賠償責任險。
26.債券持有人會議、債券受托管理人
第204條新增加了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。第205、206條新增加了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。
27.公積金補虧規則
第214條新增加了公司金補虧規則:先使用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補虧,不足的使用資本公積金。
第225條新增加了仍不足的,使用減少注冊資本補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