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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公司法》(2024)新增27個要點詳解

添加時間:2024-01-05

 

注冊資本5年內繳納,以前的更長時期繳納出資的規定,作廢。

 

1.《公司法》的上位法是憲法

第一條明確規定,根據憲法制定本法,這說明公司法的上位法是憲法,不是民法典。

同時還新增加: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、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、弘揚企業家精神。

 

2.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,由公司承擔法律后果,公司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。

第11條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,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。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對法定代表人職權的限制,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,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公司承擔民事責任。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后,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,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。

 

3.鼓勵公司參與社會公益

第20條 是關于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規定。

 

4.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,股東和控制的公司均承擔連帶責任

第33條增加了: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前款規定行為的,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。

 

5.股東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撤銷權為一年。

第二十六條 增加了股東的撤銷權。輕微瑕疵不影響決議。

 

6.股東/董事會決議無效,不影響善意相對人

第二十八條增加此規定

 

7.電子營業執照

第33條增加:電子營業執照法律效力同紙質營業執照一樣。

 

8.設立協議

第43條,新增加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簽訂《設立協議》,用來約束設立過程中的權利義務。

 

9.設立中的責任

第44條增加:公司未成立的,設立中的股東對設立中產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。

 

10.五年內繳足注冊資本

第47條有重大變更:股東的出資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內繳足。

對以前出資期未到期的,要加速到期。

本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,出資期限超過本法規定的期限的,除法律、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,應當逐步調整至本法規定的期限以內;對于出資期限、出資額明顯異常的,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。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。

 

11、股東、債權為非貨幣出資

第48條增加此兩項非貨幣出資:股權、債權。至此,出資不實的情況將大大增加。

 

12.未按時繳納出資的責任

第49、50、51、52、53新增加了很多未按時繳納出資的規定,總結如下:

股東未足額繳納出資的,需要承擔兩個責任:1.足額出資;2.對公司造成損失的,承擔賠償責任。

公司設立時,股東未實繳出資的,設立時的全部股東在出資不實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。

董事會應該書面催繳出資,否則董事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
公司未及時繳納出資的,公司應書面催繳,經董事會決議,股東失去股東資格。

抽逃出資的,董監高應與股東承擔連帶責任。

 

13.出資加速到期

第54條增加了出資加速到期制度,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權的,未到出資期的股東應提前繳納出資。

 

14.新增加職工監事

第68條新增加:職工人數達300人以上的,應設置由職工擔任的監事。

 

15.審計委員會

第69條 新設審計委員會,由董事組成,行使監事會職權,不設監事或監事會。

另見第121條,股份公司的審計委員會制度。另見第137條。

 

16.無理由解任董事的賠償制度

股東會可以決議解任董事,無正當事由的,公司應賠償。

 

17.股權轉讓后,受讓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的起始點為受讓人記載于股東名冊

第86條新增加對股東轉讓、變更股東名冊作了規定。并規定股東名冊變更的重大意義:行使股權。

 

18.股權轉讓后,未出資義務由新老股東承擔。

第88條新增加:老股東認繳出資后未到出資期轉讓給新股東的,新股東有出資義務,未按期出資的,老股東承擔補充責任。

 

19.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前繳納全部出資。

第98條增加如上內容。

 

20.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不得取得上市公司股份。

第141條增加此規定。

 

21.新增加同股權不同權

第144、145、146條增加了類別股權,有別與普通股。

 

22.異議股東回購權

第161條增加了異議股東請求上市公司的股權回購權。這為訴訟打下了堅實的基礎。

 

23.公司財務資助的例外:員工持股計劃

第163條增加,除員工持股計劃外,禁止公司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贈與、貸款、擔保及其他財務資助。但為本公司利益,且累計不超發行股本10%,經三分之二董事同意的除外。

 

24.對董監高的競爭禁止

第182、183、184、185新增加董監高的限制。

 

25.董監高的職務行業及保險制度

第191、192、193新增加了董監高職務行為由公司承擔責任,有過錯的,董監高承擔賠償責任;并規定了董事賠償責任險。

 

26.債券持有人會議、債券受托管理人

第204條新增加了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。第205、206條新增加了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。

 

27.公積金補虧規則

第214條新增加了公司金補虧規則:先使用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補虧,不足的使用資本公積金。

第225條新增加了仍不足的,使用減少注冊資本補虧。

 

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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